一、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定期检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版)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定期检测)。
在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为综合分析,改善目前存在的问题,降低职业病风险。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法律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第二十条第二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三、有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在项目设计阶段,通过预评价,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确保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得以正常运行,以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最新2018年版)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注意: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在项目试运行阶段,完成项目验收。通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可以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从而直接或间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版第十八条第三款,“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之后编写。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写是职业卫生三同时的一部分,是通过三同时备案审批的必要环节。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版第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版第十八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目前的职业病危害检测只限于《职业病防治法》提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简称“目录”)中的化学物,而绝大多数农药不在其中。此外,“合规性”的服务要求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只能开展已经通过认证或认可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对工人所接触的但不在目录中的新化学物或没有职业接触限值的化学物不作分析讨论,让专业人员失去了认识这些新问题的机会。
其实,《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只能算基本要求。为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建议生产企业建立化学物接触(无论是否在目录之中或者有无职业接触限值)与健康监护的联系机制,让职业健康监护真正发挥“哨点”作用,这也许是未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的发展方向。
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
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分为10类115种。
10类分为:粉尘类、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化学物质类、物质因素、生物因素、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1)粉尘类(13种):可导致尘肺病。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煤尘(煤矽尘)、石墨尘、炭黑尘、石棉尘、滑石尘、水泥尘、云母尘、陶瓷尘、铝尘(铝、铝合金、氧化铝粉尘)、电焊烟尘、铸造粉尘、其他粉尘。
(2)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11种):电离辐射(Χ射线、γ射线)等,可导致放射性职业病。
(3)化学物质类(56种):可导致中毒。铅及其化合物(铅尘、铅烟、铅化合物,不包括四乙基铅)、汞及其化合物(汞、氯化高汞、汞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锰烟、锰尘、锰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铍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钡及其化合物、钫及其化合物、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磷化锌、磷化氢、磷化铝)、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砷化氢)、铀、砷化氢、氯气、二氧化硫、光气、氨、偏二甲基肼、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氟及其化合物、四乙基铅、有机锡、羰基镍、苯、甲苯、二甲苯、正己烷、汽油、一甲氨、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二氟乙烷、四氯化碳、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丙烯、氯丁二烯、苯胺、甲苯胺、二甲苯胺、N,N-二甲基苯胺、二苯胺、硝基苯、硝基甲苯、对硝基苯胺、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三硝基甲苯、甲醇、酚、五氯酚、甲醛、硫酸二甲酯、丙烯酰胺、二甲基甲酰胺、有机磷农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杀虫脒、溴甲烷、拟除虫菊酯类、四氯化碳、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丙烯、氯丁二烯、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以及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的危害因素。
(4)物理因素(5种):高温、高气压、低气压、局部振动。
(5)生物因素(3种):炭疽杆菌、森林脑炎、布氏杆菌。
(6)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8种):导致接触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盐酸、氢氧化钠、三氯乙烯、重铬酸盐、三氯甲烷、β-萘胺、铬酸盐、乙醇、醚、甲醛、环氧树脂、脲醛树脂、松节油、苯胺、润滑油、对苯二酚等;导致光敏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焦油、沥青、醌、蒽醌、木酚油、荧光素、六氯苯、氯酚等;导致电光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紫外线;导致黑变病的危害因素:焦油、沥青、蒽油、汽油、润滑油、油彩等;导致痤疮的危害因素:沥青、润滑油、柴油、煤油、多氯苯、多氯联苯、氯化萘、多氯萘、多氯酚、聚氯乙烯;导致溃疡的危害因素:铬及其化合物、铬酸盐、铍及其化合物、砷化合物、氯化钠;导致化学性皮肤灼伤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盐酸、氢氧化钠;导致其他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油彩、高湿、有机溶剂、螨、羌。
(7)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3种):导致化学性眼部灼伤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盐酸、氮氧化物、甲醛、酚、硫化氢;导致电光性眼炎的危害因素:紫外线;导致职业性白内障的危害因素:放射性物质、三硝基甲苯、高温、激光等。
(8)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3种):
导致噪声聋的危害因素:噪声;导致铬鼻病危害因素:铬及其化合物、铬酸盐;导致牙酸蚀病案的危害因素:氟化氰、硫酸酸雾、硝酸酸雾、盐酸酸雾。
(9)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8种):石棉、联苯胺、苯、氯甲醚、砷、氯乙烯、焦炉烟气、铬酸盐。
(10)其他职业危害因素(5种):氧化锌、二异氰酸苯甲酯、嗜热性放线菌、棉尘、作业条件(压迫及摩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