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要求,我部制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行)
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其中我部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
性质:
1.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规模:
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3.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地点:
5.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生产工艺:
6.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7.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环境保护措施:
8.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9.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0.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
11.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2.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3.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制浆造纸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适用于制浆、造纸、浆纸联合(含林浆纸一体化)以及纸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 木浆或非木浆生产能力增加20%及以上;废纸制浆或造纸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 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 制浆、造纸原料或工艺变化,或新增漂白、脱墨、制浆废液处理、化学品制备工序,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4.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5. 锅炉、碱回收炉、石灰窑或焚烧炉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7. 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制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行)
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化学合成类制药、提取类制药、中药类制药、生物工程类制药、混装制剂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兽用药品及医药中间体制造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规模:
1. 中成药、中药饮片加工生产能力增加50%及以上;化学合成类、提取类药品、生物工程类药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生物发酵制药工艺发酵罐规格增大或数量增加,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建设地点:
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 生物发酵制药的发酵、提取、精制工艺变化,或化学合成类制药的化学反应(缩合、裂解、成盐等)、精制、分离、干燥工艺变化,或提取类制药的提取、分离、纯化工艺变化,或中药类制药的净制、炮炙、提取、精制工艺变化,或生物工程类制药的工程菌扩大化、分离、纯化工艺变化,或混装制剂制药粉碎、过滤、配制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新增主要产品品种,或主要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5.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8. 风险防范措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大。
9. 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农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行)
适用于农药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 化学合成农药新增主要生产设施或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2. 生物发酵工艺发酵罐规格增大或数量增加,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建设地点:
3.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4. 新增主要产品品种,主要生产工艺(备料、反应、发酵、精制/溶剂回收、分离、干燥、制剂加工等工序)变化,或主要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5. 废气、废水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8. 风险防范措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大。
9. 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化肥(氮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行)
适用于氮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 合成氨或尿素、硝酸铵等主要氮肥产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 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 气化、净化等主要生产单元的工艺变化,新增主要产品品种或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环境保护措施:
4.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5. 烟囱或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7. 风险防范措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大。
8. 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纺织印染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行)
适用于纺织品制造和服装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 纺织品制造洗毛、染整、脱胶或缫丝规模增加30%及以上,其他原料加工(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除外)规模增加50%及以上;服装制造湿法印花、染色或水洗规模增加30%及以上,其他原料加工规模增加50%及以上(100万件/年以下的除外)。
建设地点:
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 纺织品制造新增洗毛、染整、脱胶、缫丝工序,服装制造新增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序,或上述工序工艺、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4.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5.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7. 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制革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行)
适用于制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1. 制革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 生皮至蓝湿革、蓝湿革至成品革(坯革)、坯革至成品革生产工艺或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4.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5.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7. 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制糖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行)
适用于制糖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 甘蔗、甜菜日加工能力,或原糖、成品糖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 以原糖或成品糖为原料精炼加工各种精幼砂糖工艺改为以农作物甘蔗、甜菜制作原糖工艺。
4. 产品方案调整或清净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5.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6. 排气筒高度降低 10%及以上。
7.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电镀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行)
适用于专业电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含专业电镀工序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规模:
1. 主镀槽规格增大或数量增加导致电镀生产能力增大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 镀种类型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主要生产工艺变化;主要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5.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6. 排气筒高度降低 10%及以上。
7.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钢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行)
适用于包含烧结/球团、炼铁、炼钢、热轧、冷轧(含酸洗和涂镀)工序的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 烧结、炼铁、炼钢工序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球团、轧钢工序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 生产工艺流程、参数变化或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厂内大宗物料转运、装卸或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5.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6. 烧结机头废气、烧结机尾废气、球团焙烧废气、高炉矿槽废— 18 —气、高炉出铁场废气、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8. 其他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增大的环保措施变化
炼焦化学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行)
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 焦炭(含兰炭)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 常规机焦炉及热回收焦炉炭化室高度、宽度增大或孔数增加;半焦(兰炭)炭化炉数量增加或单炉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
建设地点:
3.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4. 装煤方式、煤气净化工艺或厂内综合利用方式、熄焦工艺、化学产品生产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 主要原料、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6. 厂内大宗物料转运、装卸或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7. 废气、废水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8. 焦炉烟囱(含焦炉烟气尾部脱硫、脱硝设施排放口),装煤、推焦地面站排放口,干法熄焦地面站排放口高度降低10%及以上。
9.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平板玻璃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行)
适用于平板玻璃以及电子工业玻璃太阳能电池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 玻璃熔窑生产能力增加 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 新增在线镀膜工序。
4. 纯氧助燃改为空气助燃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 原辅材料、燃料调整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6. 废水、熔窑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7. 熔窑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 10%及以上。
8.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水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行)
适用于水泥制造(含配套矿山、协同处置)和独立粉磨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 水泥熟料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配套矿山开采能力或水泥粉磨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2.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能力增加20%及以上;水泥窑协同处置非危险废物能力增大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3.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或配套矿山、废石场选址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4. 增加协同处置处理工序(单元),或增加旁路放风系统并设置单独排气筒。
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类别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6. 原料、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7. 厂内大宗物料转运、装卸或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8. 窑尾、窑头废气治理设施及工艺变化,或增加独立热源进行烘干,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9. 窑尾、窑头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10.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暂存产生的渗滤液处理工艺由入窑高温段焚烧改为其他处理方式,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行)
适用于铜、铅、锌冶炼(含再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冶炼生产能力增加 2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冶炼工艺或制酸工艺变化,冶炼炉窑炉型、数量、规格变化或主要原辅材料(含二次资源、再生资源)、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4.废气、废水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5. 冶炼炉窑烟气、制酸尾气或环境集烟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7.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铝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行)
适用于以铝土矿为原料生产氧化铝、以氧化铝为原料生产电解铝,以及配套铝用炭素的铝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氧化铝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石油焦煅烧、阳(阴)极焙烧、铝电解工序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项目(含配套赤泥堆场、电解槽大修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氧化铝生产、石油焦煅烧工艺变化,或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厂内大宗物料转运、装卸或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5.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6. 熟料烧成、氢氧化铝焙烧、石油焦煅烧、阳(阴)极焙烧、沥青融化、生阳极制造或铝电解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8. 赤泥堆存方式由干法改为湿法或半干法,由半干法改为湿法;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淀粉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 行)
适用于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淀粉或淀粉制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3.原料变更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排放量增加。
4.因辅料或产品改变新增工艺设备或变更生产工艺,并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因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6.废水、废气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7.HJ 860.2规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改为农田灌溉或土地利用,或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9.固体废物种类或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水处理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 行)
适用于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日处理规模500吨及以上的城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污水设计日处理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3.废水处理工艺变化或进水水质、水量变化,导致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4.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5.废气处理设施变化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污泥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污泥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肥料制造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 行)
适用于磷肥、钾肥、复混肥(复合肥)、有机肥和微生物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氮肥制造执行化肥(氮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相关规定。
规模:
1.磷酸(湿法)、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过磷酸钙、重过磷酸钙、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等主要磷肥产品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硫酸钾镁肥等主要钾肥产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3.化学方法生产的复混肥(复合肥)产品总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或物理掺混法生产的复混肥(复合肥)产品总生产能力增加50%及以上。
4.有机肥和微生物肥料总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或单一品种生产能力增加50%及以上。
建设地点:
5.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6.新增肥料产品品种,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7.磷酸(湿法)生产工艺由半水-二水法或二水-半水法变为二水法。
8.复混肥(复合肥)生产工艺由物理掺混方法(团粒型、熔体型、掺混型)变为化学方法(料浆法)。
9.主要生产单元工艺发生变化,或原辅材料、燃料发生变化(燃料由煤改为天然气除外),并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10.废水、废气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11.锅炉烟囱或主要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12.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13.固体废物种类或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14.风险防范措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大。
镁、钛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 行)
适用于以白云石为原料生产金属镁、以氯化镁为原料生产电解镁、以钛精矿或高钛渣(金红石)或四氯化钛为原料生产海绵钛(包括以高钛渣、四氯化钛、海绵钛等为最终产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镁冶炼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海绵钛(包括以高钛渣、四氯化钛、海绵钛等为最终产品)生产能力增加20%及以上。
建设地点:
3.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4.白云石煅烧窑炉、还原炉和精炼炉,钛渣电炉、海绵钛氯化炉、镁电解槽等炉(槽)型、规格及数量变化,或主要原辅料的种类、数量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燃料(种类或性质)变化或燃料由外供变为自产,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6.废气、废水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7.HJ 933、HJ 935规定的主要排放口及海绵钛氯化炉、镁电解槽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9.固体废物种类或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镍、钴、锡、锑、汞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 行)
适用于生产镍、钴、锡、锑、汞金属的冶炼(含再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镍、钴、锡、锑原生冶炼生产能力增加20%及以上。
2.含镍、钴、锡、锑等金属废物处置能力增加20%及以上。
3.汞冶炼生产能力增加。
建设地点:
4.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5.冶炼工艺或制酸工艺变化,HJ 931、HJ 934、HJ 936、HJ 937、HJ 938规定的主要排放口对应的冶炼炉窑炉型、规格及数量变化,或主要原辅料、燃料的种类、数量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6.废气、废水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7.HJ 931、HJ 934、HJ 936、HJ 937、HJ 938规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9.固体废物种类或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